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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

    11月21日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报省人大常委会。

  《条例》与当前我市建设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形势相适应,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,立足我市水资源供需现状和管理体制,用六章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水资源的规划和开发利用、水资源保护、取水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,通过强化行政管理实现我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、利用和保护。

《条例》确立了我市“全面规划,统筹兼顾,科学配置,综合利用”的水资源管理原则;规定了水资源管理中“水资源开发利用、用水效率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”三个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;突出泉城特色,充分考虑我市的保泉需要,对地下水的开采与保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。